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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购领、核销流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10   点击量:

 

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使用财政票据单位向综合科提交领证申请和相关资料,综合科承办人审核,确认提供资料齐全由用票单位填写《单位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书》,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如果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内容,资料补全后办证。用票单位将一表一证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备案。

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提供资料包括:

1.单位购领财政票据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简介、申购财政票据种类、依据等。

2.由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3.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4.初次申领资金往来票据,需在使用申请中列明具体用途。

二、财政票据购领。用票单位按照“凭证购领、验旧购新、定期限量”的程序购领财政票据。

1.凭证购领。用票单位须凭综合科发放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即用即购领财政票据。

2.验旧购新。用票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将已经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连同“已使用票据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票据名称、册数、号码、收费(收入、资金等)金额以及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金额等报财政业务管理科审核。审核合格后继续购领新的财政票据。对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拒绝继续领用,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3.定期限量。对用票单位的票据限量发放,原则上每次最多售予3个月需要量的财政票据。

三、注销、变更登记事项。

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基本住处(包括单位名称、财务负责人、票据经管人、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或收费项目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由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综合科核销。用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购领证》。

    四、财政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票据使用单位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综合科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损、漏页、重号等情况。票据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综合科处理。

单位已开具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综合科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五、财政票据核销

票据使用单位对使用过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后,填写《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报财政局综合科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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