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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19   点击量:


  
 

办理事项名称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
办理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6 项 
办理条件 由市属国有企业清算组或工作组上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申请人提交材料办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 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比率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测算结果证明材料;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移交医院、学校、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费用的详细材料;混岗集体职工有关详细材料,包括混岗集体职工档案复印件以及花名册复印件;其他需要的材料,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市属国有企业基础数据表、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等。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市政务审批大厅财政窗口
办理地址 泽州路458号
联系方式 0356-222933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办理时限 5日
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
应用主题 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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